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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挡风玻璃遭侵权 获5.2万赔偿
发表日期:2015-04-09 15:38   文章编辑:admin    浏览次数:
 海南高院日前发布去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侵权行为。
  
  原告挡风誉满全国常遭假冒
  
  集团是专业生产汽车挡风玻璃的企业法人,生产经营的“FY”牌汽车挡风玻璃在中国大陆汽车配套工厂及零配市场的占有率达到60%以上,其专有的“FY”图形+福耀的注册商标于1999年12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因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其商标的侵权行为,福耀集团委托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展开专项调查。经调查发现,李某某未经福耀集团公司许可,经营销售侵犯福耀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挡风玻璃。于是,福耀集团投诉举报至琼海市工商行政理局,经琼海市工商局对李某某行政处罚后,福耀集团又起诉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网上进货难辨真伪不应担责
  
  李某某则辩称,2010年7月份其在淘宝网上查询到广州某批发中心有出售,便电话联系到卖家,通过电话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该公司共购买304片玻璃。
  
  由于进货渠道属于网上订购,所以对广达公司本身及其所销售的产品无法进行认真详细地确认,广达公司将货物运到的时间不长,而且自己也只清点了一下数量,并未注意货物商标,进货单上也没有写明商标,自始至终不知道该批玻璃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自己仅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其资金及经营规模均较小,本次所购买304片玻璃总价值31420元,这批玻璃刚进回店没多久就被查封销毁,因此,上述行为不会给福耀集团公司造成什么损失。
  
  法官销售假冒商标商品亦是侵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侵权行为。
  
  福耀集团公司注册的“FY”福耀商标属于中国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李某某销售假冒“FY”福耀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的行为,侵犯了福耀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福耀集团公司委托北京北方狼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所支付的调查费人民币41250元,属于福耀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侵权人李某某应予以赔偿。
  
  李某某购进304片假冒“FY”福耀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1420元,但未实际出售就被工商部全部查获销毁,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根据李某某的侵权行为对福耀集团公司的影响程度,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人民币5.2万元(包括福耀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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